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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到底应该怎么收取?我们帮你来盘点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兰州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办法》规定,汽车停车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等级管理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郊区四区住宅区汽车停车服务费标准,允许郊区四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责任。县(包括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辖区内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履行日常监督责任。
区分协商价格状况,实行政府价格和市场调整价格。
《办法》规定,汽车停车服务费用,区分协商价格状况,分别实行政府价格和市场调整价格。其中,没有协商价格条件的汽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价格,具有协商价格条件的实行市场调整价格。
具备协商价格条件是指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包括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为业主委员会),或者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许多业主同意,可以与经营管理者协商汽车停车服务费用。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无法与经营管理者协商汽车停车服务费用的,视为没有协商价格的条件。
占有所有者共享的停车场,征收的车辆使用费用由所有者共享。
根据《办法》,协商价格合同的约定,在汽车停车服务费用中停车服务、汽车使用(租赁)费用各占比例或金额不具备协商价格条件的,由市、县(包括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占有所有者共享(有)场所开展汽车停车,征收的汽车停车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收入归经营管理者,汽车使用(租赁)费收入由所有者共享。
普通车库、计划的地下停车场(包括人防工程)收到的停车服务费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辆使用(租赁)费收入归所有权者(或投资者)所有。
另外,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所,如果属于所有者共有的开放场所,记录设置为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费标准统一执行兰州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对应的费用标准,所有者以外的车辆需要长期停车的情况下,在标准内与经营管理者协商的所有者自己的车辆每月收费的情况下,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收费方式由停车位自由选择。
根据《办法》,汽车停车实行计时、包月(季节、半年)等收费方式。收费方式由汽车停车人自由选择,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强制汽车停车人员选择收费方式。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先停止,后付费。如果实行包月(季节、半年)等费用,可以约定预付汽车停车服务费,但汽车停车员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停车时间不足1月按1月计算,预付剩馀月份的汽车停车服务费应退还。
非住宅区所有者的汽车停放原则上实费。计时从车辆通过时间系统和注册时间开始计算。
另外,住宅区内所有者所有权的单独车库,计入住宅所有权面积,缴纳房地产服务费的,不得征收汽车停车服务费。
停车费按占有的停车位数征收。
《办法》明确,汽车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汽车占有停车资源的差异合理决定。费用按停车实际占有的停车位数征收。
同时,实施汽车停车服务的费用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适的场所,具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车场所的标志和标志的专业管理者设置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车,维护停车场设备设施,保障正常使用的停车场所需要监视设施,如果停车场所损坏,可以提供真实的影像,协助处理,实施计费用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和人工计时设施
三种情况下,免除停车服务费。
《办法》明确规定,进入住宅小区不到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救护车、救灾救护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和殡仪车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除汽车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另外,占有所有者共有(有)现场的车所征收的使用(租赁)费用,主要用于补充特别的修理资金,补充比例必须在所有者大会的决定下使用(租赁)费用总额的50%以上,每月存入修理资金监督银行的其馀部分根据所有者大会的决定使用,保障住宅区的公益活动、民间服务设施、所有者大会的准备、所有者自治机构的日常工作和人员津贴等费用。
业主们看到了!
《兰州市住宅区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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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的停车费,到底是谁计算的?
律师这样回答。
目前兰州许多小区停车费标准不统一,小区征收停车费,到底是谁计算的?遇到涨价这样的问题,到底该怎么办?有没有相关标准,还有谁在监督执行?
甘肃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元涛回答:
1.汽车所有权。
首先,法律根据是否规划区分了车辆、车库的权利认定规则。马元涛说:在建筑区划中,计划停车的车辆、车库的归属,当事人以销售、赠与、租赁等方式约定。占有所有者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停车场,所有者共有。他认为理解这个条款最简单的方法是看住宅区的车座和车库是否经过计划部门的审查。审查后,开发人员有权处置并根据合同确定车库的权利:出售、赠送取得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所有者的车库出租的,所有权属于开发人员,所有者享有使用权。车库未经计划部门批准,占有所有者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所,车库由所有者共有。当然,实际上,开发者建设车库基本上经过计划部门的审查,没有计划的审查多发生在地面车的建设中。
其次,法律规定业主优先考虑计划内的车辆和车库。马元涛说:在建筑区划中,计划停车的停车场、车库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他认为这个条款实际上明确了业主的优先顺序。这里的优先权不仅包括业主的优先购买权,还包括业主的优先租赁权。开发人员根据计划许可,根据住宅区面积、住宅套数决定的配置比例建设相应数量的车库、车位,从物权属性和附着性的角度来看,业主当然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所有者只租车库,所有者也应享有优先租赁权。另外,配置比例以外的车库实际上是占有所有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因此超过计划的车库必须由所有者共有。
2.停车位的收费问题。
具体区分:a、属于个人商品车,没有附加费用问题,车已经具有商品买卖属性的b、费用限于公共汽车或为公共服务提供的许可车。
许多人对停车位的收费有意见。在这方面,只要他们获得收费批准文件并按批准文件收费,收费行为就没有问题。收费符合物价法的规定,可以确认收费行为的标准和合法性问题。如果你认为行政行为不当,你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程序,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或者对行政法规进行合法审查。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占有所有者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停车场,所有者共有。因此,由于住宅区的停车场占有住宅区的公共道路,所以所有者共有。在这些地方停车不应该收费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应该由业主在业主大会上讨论决定。
资料来源:兰州晨报。
编辑:史文君。
责任编辑:王玉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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